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平安保险公司在张**投保时已妥善履行询问义务。1、一审法院认定该投保书的“询问事项”较为笼统,并无明确包括询问张浩康出生时是否检查有异常,且从常人理解,“住院检查”亦不包括孕检及出生检查,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平安保险公司已对张**、被保险人张浩康的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进行详细询问,其包括“04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其他治疗”、“06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或治疗(包括入住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08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