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王**、张*、鱼台雁羽******(以下简称雁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江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系中国人民****************(以下简称济宁公司)下属公司,本案事故由济宁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故变更为济宁公司参加诉讼。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江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济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通过微法院在线参加庭审,被告雁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和雁羽公司赔付陈*各项损失共321859.59元;2.判令济宁公司第一项费用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李**和雁羽公司承担;3.判令王**和张*赔付陈*各项损失共380009.72元;4.判令江北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王**驾驶×××号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59...(本文书还有5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