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初某天,被告人吴*电话联系其朋友王*(另案处理)想找兼职赚钱,王*称可以帮其老板洗钱逃税赚钱,吴*表示答应。2021年7月4日,王*电话通知吴*到吉首市电竞酒店帮助其老板洗钱。到达该酒店后,吴*将其卡号为6222××××997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卡号告知王*的老板“小东”(身份不明)。不久,该银行卡就收到了大笔资金,“小东”又让吴*将收到的资金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出去,吴*遂将其银行卡内收到的资金通过该方式转出去。次日,吴*继续到该酒店进行上述操作,吴*共计获利400元。
经查,2021年7月4日至7月5日,吴*尾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493700元,其中已核实的涉诈骗资金共计743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5日,李*君被他人通过在网上购买红酒股票的方式骗取100118元,其中34318元于2021年7月5日转入了吴*卡号为6222××××997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2.2021年6月21日至2...(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