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怀********(以下简称某某某某社)、博爱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4)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某某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内都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二被上诉人2020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效;确认李**与某某委会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上诉人并不知晓2020年4月1日某某委会与某某某某社法定代表人刘**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事实上,李**只是在2023年7月25日某某某某社诉邱**等返还原物一案中,才得知二被上诉人在2020年4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