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质证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与董**没有关系,因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徐州匠铸******的,此时董**已经不在该公司,并且将股权在10年前就转让给他人了。对于其他证据不予质证。
被告宋**、郭*、魏*、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万**、第三人徐州匠铸******、徐州新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有关被告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被告王**、孔**、刘**、吕*、吕*、苏*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江苏兴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投资资本明细表,证明截至1998年9月30日,相关股东对拟设立的徐州市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徐州匠铸******)进行了实际出资,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江苏兴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对照表、出资明细表、发票联,证明:1.截至2000年1月15日,徐州市九...(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