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思南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李**,原审被告许**、林**、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申请人补偿被申请人装修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存在多次根本性违约行为,在申请人给予33.3万元承包费减免和2个月的优惠期后,被申请人仍然拒不按约付承包费;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的锁门系“非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为由,认定锁门属于违约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每期承包费依约应在每月15号前支付,被申请人支付每期承包费都存在违约,申请人以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锁门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二、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补偿被申请人装修装饰损失6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考虑被申请人的过错和装修折旧。被申请人违约致使合同被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其无权主张装饰装修损失。三、一、二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