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为与被告浦江县卡菲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菲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经本院委托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于2024年3月14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查明卡菲亚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注销。本院追加该公司股东张**、黄**为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12月,孙*进入卡菲亚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