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木垒县某******(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保险昌吉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及王**、被告某保险昌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56815.9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某建材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昌吉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约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40000元。2024年4月5日,该车在某建材公司发生自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迟迟不赔,原告现依法起诉。
被告某保险昌吉分公司辩称,一、诉争×××混凝土泵车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44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26日0时起至2024年8月25日0时止,投保事实予以认可;二、对此次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度等某建材公司并没有提供...(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