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于**、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国**、被告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0日7时30分,被告于**驾驶被告杨**的鲁v×××**号小型客车,沿羊口镇渤海大道南侧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职教中心南门口处时,与沿渤海大道南侧辅路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罗**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罗**受伤。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罗**无责任。另查明,鲁v×××**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仅给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