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立即偿还拖欠中银公司借款1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9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7.5%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22年1月31日止共计12513.7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公告费600元;2.对刘**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小区**幢**号**室的不动产(浙20**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14607)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请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