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安徽省x*********(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xx公司不予支付李*自2019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剩余工资158500元,2、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xx公司支付李*工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2021年1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李*滞留莫桑比克期间,xx公司发现李*伙同公司财务李*胜(现羁押在莫桑比克)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盗窃公司巨额财产,后李*被莫桑比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被羁押一段时间后被法院准...(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