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以甬镇检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9年6月6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浙江省宁**********。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宁**********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指控:
被告人罗**与被害人曾*原系男友朋友关系,二人租住在镇海区××街道××村××家××桥××号。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罗**因债务、感情问题,在该房**楼房间内与被害人曾*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罗**将被害人曾*按在地上,并用剪刀捅...(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