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南瑶族**********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南瑶族**********经营者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南瑶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梁**、成**于2007年2月3日签订的《租用旱地协议》合法有效,并按该“协议”规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2月3日,被告代表罗*香、曾添运与原告(签约人:梁**、成**)签订(署)了《租用旱地协议》。该“协议”规定:“甲方为石坑崀村委会,乙方为科建环保机砖厂,一、乙方租用甲方旱地,乙方每亩一次性补偿给甲方每亩3500元整,租用期叁拾年,即2007年2月1日至2037年2月1日止。二、乙方办厂后每年补助给...(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