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桃花源中学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和实际金额有出入,具体以法庭查明的为准;原告诉请要求计算资金利息等我们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庭审查明为准。
第三人创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联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报告(2020)16号。被告桃花源中学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公证书、审计报告(2020)16号、支付说明、三标段的支付明细、记账凭证、关于桃花源中学2014年修缮工程三标段绿化项目分包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8日,酉阳县发改委以《关于酉阳县桃花源中学校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酉阳发改投〔2014〕15号)文批复桃花源中学维修改造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