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苏**、b**(以下简称b**)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b**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2.被告苏**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店店铺内使用“*****”、“*****”字样;停止销售标注有“*****”、“*****”字样的吸顶灯;3.被告苏**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整;4.被告苏**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因案涉商品链接已被删除,原告a**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所享有的商标同时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6月,原告发...(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