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攸县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3)粤1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错误因某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故障不断、售后服务不到位,其产品没有列入湖南省农机补贴目录,致使某甲公司不能享受国家农机补贴2014年5月,某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林与某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耀在某甲公司所在地攸县(东风大酒店)就剩余货款的支付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某甲公司支付100000元给某乙公司(当时朱*林向陈*耀作出了书面承诺,2014年5月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了50000元,剩下50000元在确保设备能正常使用时再支付)此后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就没有支付剩余价款也...(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