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蟹岛******(以下简称蟹岛公司)与被告北京吴*********(以下简称吴*恒光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蟹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与吴*恒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蟹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昊瑞恒光公司偿还蟹岛公司典当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综合费用(利息的计算按照月利率0.5%、综合费用的计算按照月费率0.5%,共计月1%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蟹岛公司有权对当物(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楼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3万元由昊...(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