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王**与广元市自****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4)川行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广元市自****、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8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王**自2003年就开始合法占有、使用诉争土地,后经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资料,依法取得广中区国用(2005)字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7号土地证)。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是因为当时政府要求受让方必须是公司、企业才能办理登记,故借用某某公司的信息申报了初始登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的亲姐夫),后一直保存0**7号土地证。广元市自****未尽到××号土地证确实丢失,就为某某公司补办土地证,其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该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二)王**2023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不动产诉讼时效期间。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王**可以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