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广元市自****、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8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王**自2003年就开始合法占有、使用诉争土地,后经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资料,依法取得广中区国用(2005)字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7号土地证)。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是因为当时政府要求受让方必须是公司、企业才能办理登记,故借用某某公司的信息申报了初始登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的亲姐夫),后一直保存0**7号土地证。广元市自****未尽到××号土地证确实丢失,就为某某公司补办土地证,其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该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二)王**2023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不动产诉讼时效期间。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王**可以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