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微创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微创公司。
2.申请号:41705351。
3.申请日期:2019年10月17日。
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10类,1001;1007群组)
初步审定商品:人造外科移植物。
被驳回商品:医用支架;医用导丝;医用导管用管;医用导管;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泵;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手术台(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陕西四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4091618。
3.申请日期:2004年5月31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6日。...(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