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2407.05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自2013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9日,被告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3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杨**现金50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
2015年7月3日,被告在上述《借条》下方手写字样“本人计划至2017年12月15日还清此欠款”。
2017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载明主要内容:本人谢*于2013年11月5日向杨*芳女士借得现金50000元到期未能归还,现确认欠款金额,利息及还款计划如下:1.本金,即原借款金额50000元。2.利息:从2015年7月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据工商银行定期利率计息所产生金额。3.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欠款。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欠款凭据》原件。
2018年5月7...(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