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以下简称慈溪农商银行)诉被告姜*、赵**、汤**、汤**、王**、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赵**、汤**、汤**、王**、汤**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溪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2.02元,以及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72.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23187‰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被告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汤**、汤**、王**、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姜*、赵**、汤**、汤**、王**、汤**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