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赵**、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车辆租金53651.96元;2.判令被告赵**因违约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支付违约金8019.35元(逾期违约金利率按4倍lpr/年计算,其中已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算,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为8019.35元,计算方式详见逾期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被告赵**、孟**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线上合同平台出证费用200元,邮寄租金催告函ems快递费用16元,上述两项合计216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00元;5.判令被告孟**对被告赵**的上述请求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