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海泰******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5月9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宁海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宁海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0310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93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凌建明订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承建狮岭新村点、勤民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向原告采购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截止2016年10月10日,经双方进行核账,就勤民安置房项目、星光安置房项目及光耀安置房项目,被告结欠原告混凝土款共计1103102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