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男,1970年10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
上诉人戚**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24)桂04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某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河北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范**于2020年6月28日将其持有的江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