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汪**、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汪**、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231.36元(二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已扣减,详见赔偿明细表);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石首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第一条赔偿总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日10时00分,被告汪**驾驶鄂d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首市高基庙镇到东升镇街道,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升镇一中附近路段时,因汪**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对向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