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佛山市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班级的几种人》;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网站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总计1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涉案作品一致的美术作品,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2023年6月1日,被告已注销案涉公众号。案涉公众号发布的照片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相似,被告行为不...(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