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600元、车辆修理费20530元、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6000元;⒉车辆折旧费581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1日,原告的陕jxxx**“丰田”牌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6月26日0时至2022年6月25日24时止。2022年2月21日18时,白某某驾驶陕uxxx**号小轿车行驶在xx镇xx村路段时,与在其前方行驶的薛*朗驾驶的陕kxxxx**号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陕kxxx**号小轿车又与原告停靠在路边的陕jxx...(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