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未提出答辩。
被告天安保险黔东南支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李*至今未向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导致我公司无法通过理赔流程处理赔偿事宜。如原告所提供证据无误,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向原告支付2000元赔偿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被告李*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贵h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碧沿湄黄线(湄潭-黄平)由黄平县新州镇老水泥厂往槐花村方向行驶,21时26分许,行驶至湄黄线163km+800m处(小地名:新州镇干板桥路段)左转往曹*铺行驶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杨*杰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杨*安车牌号为贵h6××**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杨*碧死亡、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杨*杰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贵hn××**车辆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