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东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田东***********(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田东县祥******、广西田东*****及一审第三人某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某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完成工程项目,二审判决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258731.85元作为计付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依据,缺乏证据证明。1.《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合同中没有涉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的意思表示。2.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如有变更部分应经双方商议签字后方可施工。这表明若出现设计或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随之变更,而不存在量变价不变的固定价情形。合...(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