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邱**与被告怀化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怀化市某***法定代表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原告的混凝土款人民币860万元整及利息6.10718万元[以欠款本金8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现暂计算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起诉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路××楼、办公楼、宿舍楼及其附属设施,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用混凝土及泵送。2023年10月1日,被告与原告双方经结算,达成《怀化市某***新校区混凝土款结算协议》,确定2023年10月1日以前款项全部结清,被告截止2023年10月1日,尚共欠860万元整,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以前的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全部作废...(本文书还有4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