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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臻美********、河南恒春******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14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被告恒春置业辩称,对于原告诉求广告合同的金额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前原告应向恒春置业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恒春置业有权暂不支付款项,经被告核实,截至目前原告并未向恒春置业提供相应发票,不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恒春置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恒大郑州公司辩称,恒大郑州公司并非恒春置业的一人股东,对恒春置业的服务合同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万丰置业辩称,一、答辩人作为河南恒春******的股东,已足额出资,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河南恒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4000万人民币,能够证明股东出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河南恒春******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答辩人不应对河南恒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无论答辩人是否足额...(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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