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建安********、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张*,被告郑州建安********、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建安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184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孟**被告建安公司名义于2012年2月26日与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亮达公司)签订皇***小区楼房的施工合同,之后,原告陈**以郑州合立劳务分包公司(简称合力公司)名义在2012年3月18日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了皇***小区**号楼的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及范围、违约责任。2014年10月26日,经原告陈**与被告孟*工地负责人孟*超协商,被告孟*用亮达公司抵顶其工程款...(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