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赵**,男,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公******(以下简称涧西分局)、洛阳市涧******(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赵**行政拘留、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涧西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李*,被上诉人涧西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余**,原审第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涧西分局经本院通知,未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洛公涧西(巡特)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依法撤销涧西区政府〔2022〕涧政复决字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4月12日18时许,赵*家一...(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