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丁**、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被上诉人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丁**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时已年满67岁,属于劳动能力减退,且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而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被上诉人丁**所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陈*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丁**书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丁**存在误工损失认定事实清楚。关于误工费是否支持,不能单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受害人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