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黄*、高**、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吴**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高**、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高**、陈**共同赔偿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629.2元(误工费17546.22元、护理费11876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42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6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诉讼中,吴**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黄*、高**、陈**共同赔偿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247.15元(误工费17202.75元、护理费14837.42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42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6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吴**经其弟弟吴**介绍在黄*、高**、陈**三人合伙经营的新罗*小池镇南山村废品回收厂上班2019年11月15日,新罗*小池镇南山村废品回收厂登记为新罗*建宗废品回收店,但实际仍然是三被告共同经营,因陈**系大股东,因此使用名称为建宗废品回收店2019年5月20日,吴**在废轮胎加工厂做工时受伤,后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日期从2019年5月20至5月27日,时间为7天,出院诊断为左手指离断伤(示环小指毁损伤)出院后,吴**于2019年10月16日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闽西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闽西司法...(本文书还有6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