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以下简称水产试验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水产试验站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购买荒水荒滩使用权合同书》《合同书》到期后,王**继续使用租赁物,水产试验站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期间内,当事人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水产试验站未通知王**解除合同虽然水产试验站提起本案诉讼,但该站在原审期间未提出解除合同,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换言之,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案涉合同实为存续状态,依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现为有权占有,水产试验站无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返还...(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