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邓**与被告郑*、溧阳全润********(以下简称“溧阳全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谭**、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溧阳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481180元及2016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溧阳全润公司、郑*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378605元及2016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溧阳全润公司的分公司,郑*挂靠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包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项目,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陕西省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项目乳胶漆、矿棉板、石膏板、石膏吊顶、墙、地砖粘贴工程》,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商洛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及干警进修基地工程,工程地址:商洛市××街××。第二条、班*的承包方式及承包内容:工期要求:1、承包方式:班*以劳务作业单包(人工费、辅材及机械)的方式承包该项工程的劳务作业施工,班*必须负责工程质量、工期、现场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2、班*承包的工作内容:以现有的施工图和人工综合单价表确定的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为准。3、本合同含并不限于机械及机械维修费,施工人员保险费,住宿费,工人进出场交通费,及远程费等。第三条、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班*承包的施工工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本文书还有6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