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不服该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新2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师*支付土地转让费1,900,000元、管理费23,000元、违约金500,000元,合计2,423,000元;2.诉讼费由师*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与师*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师*未按合同约定向刘**给付土地承包权转让费,亦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师*实际无履约诚意,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刘**的合法权益。
师*辩称,双方已协议变更原合同,重新确认转让的土地亩数为1440亩,转让价为每亩800元,转让费共计1,152,000元,师*已付500,000元,仅余652,...(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