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糊南中餐厅一审庭审时主张王**应聘为水台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杀鱼和所有鱼类产品的处理,王**在双方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按照糊南中餐厅的要求进行刷碗工作,付出了额外的劳务,糊南中餐厅理应额外支付王**相应劳务报酬,糊南中餐厅关于安排员工从事数项工作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利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主张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其在糊南中餐厅一直存在额外刷碗行为,糊南中餐厅在一、二审期间对王**存在刷碗事实均予以认...(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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