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现住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陆续以交房租、看病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46500元,并承诺一年半内将借款全部还清。原告通过微信将借款全额转给被告,但被告仅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向原告还款共计2800元,仍余43700元借款未还。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陈**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楼*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陈**共计46500元,分别为:2019年12...(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