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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莆田市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闽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原告乐**与被告莆田市建**********(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建德公司支付给乐**按以447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按日0.0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67611.0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8日,乐**与建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l201301493),约定:乐**向建德公司购买由建德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期××幢××层××号商品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37.49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927.53元,总价款为447163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该合同附件六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合同第四条标明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如下税费:1、公证费;2、合同印花税;3...(本文书还有64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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