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95380.9元,利息35719.04元,违约金121363.92元,手续费246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1月15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77063.8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5年10月27日。
(二)信用卡卡号:××××。
(三)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某**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知...(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