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周*罚金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110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本文书还有4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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