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朝*************(以下简称大湖山庄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规*************(以下简称规自委朝阳分局)不动产更正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湖山庄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孙**,被上诉人规自委朝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自委朝阳分局应大湖山庄业委会申请,经审核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96《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大湖山庄业委会申请坐落于朝阳区京顺路大湖山庄会所-**层开发商自留面积规划用途的更正登记申请,经核查大湖山庄业委会非上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亦未提供与上述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属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大湖山庄业委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规自委朝阳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2.判决规自委朝阳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大湖山庄业委会的更正申请,并将-**层开发商自留面积的规划用途更正为“活动用房”;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规自委朝阳分局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大湖山庄业委会向规自委朝阳分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要求将坐落于朝阳区京顺路大湖山庄会所-**层开发商自留面积登记的规划用途进行更正,以符合原规划用途。同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更正登记申请书》《备案事项变更备...(本文书还有6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