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睢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睢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2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2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因生活消费需要,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在被告开设的店铺(西门里豪樽白酒总批发)购买到“天朝上品”5箱,单价:450元,总计消费金额:2,250元。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2日。生产企业:贵州某某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因原告饮用后出现不适症状,于是分别向被告所在地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李**投诉举报睢县某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答复意见书》对被告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2箱;2.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贵州某某集...(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