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书》;2.请求判令余*支付违约金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代替缴纳的2024年底水费21,22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4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马*将位于新和县玉奇喀特乡裁缝提日克村的301亩土地承包给余*,时间从2024年1月4日至2027年11月15日,每年每亩地承包费为85公斤棉花,每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承包费。2024年6月13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余*今年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结清承包费,也没有给大队交水费,对方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现在要与被告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庭审时,马*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土地承...(本文书还有4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