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曾用名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黄**、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林锋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深圳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黄**、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深圳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黄**、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2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0...(本文书还有2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