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
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上诉人包工不包料,整个施工过程均受被上诉人监督管理,在被上诉人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劳动,被上诉人支付的价款也只是工人工资,故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并以此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适用法律错误。2、...(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