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起,上诉人卢**伙同同案人卢**(另案处理)以包税的方式代理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从香港进口保健品,卢**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从香港直邮给某某公司提供的地址或是邮寄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由卢**负责按照某某公司要求转寄给该公司提供的地址。此外,卢**负责入境直邮邮包跟踪处理,收集亲友身份信息提供给卢**作为入境转寄邮包的收件人,在海关抽查时出面应对,收取部分通关费。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计核偷逃税款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592200元,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749839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卢**主从犯的认定问题。经查,第一,卢**与卢**合伙从事货物过境...(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