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甘**(以下简称厚远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厚远公司向黄**支付货款200120元;2.判令厚远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0181元(200120元×3.7%×150%÷12×11个月,暂计算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共计11个月);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厚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厚远公司因肃州区清水镇上寨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黄**处购买水泥用于施工,应厚远公司需要黄**派人将所需水泥全部运送至该项目上。2023年6月11日厚远公司要求黄**开具发票后给黄**付款,黄**向厚远公司开具部分增...(本文书还有2026字未显示)